(2017)黔273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洋超、石本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洋超,石本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洋超,曾用名石恩,男,水族,1958年10月10日生,文盲,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石本成,男,水族,1987年8月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户籍地址三都县。现住三都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系被告人石洋超之次子)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都县人民检察院[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以建房为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责任山“皆应的”山林,用于建房。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软阔叶树,林木立方蓄积量为32.3193立方米,林木经济损失共计14713.49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石洋超辩称,因为我年纪大了,体力弱,就叫我二儿子石本成一起去砍树子来建房。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本成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以建房为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石勇等人砍伐位于都江镇坝街社区高坪村自家的责任山“皆应的”(小地名)山林,后将木材运至高坪村高巴组用于建房。经鉴定,滥伐林木现场面积为3.6亩,树种为杉木、马尾松、软阔叶树,林木立方蓄积量为32.3193立方米,林木经济损失共计14713.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滥伐林木伐桩蓄积计算表、滥伐林木损失测算报告等证据证实,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洋超、石本成在接受调查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洋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石本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锡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