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山珠建材经销部与郝嘉宾、郑英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山珠建材经销部,郝嘉宾,郑英勇,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山珠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上冶峪新村东。经营者:江明益,男,汉族,个体,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东路***号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福资,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嘉宾,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霞,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英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上诉人太原市晋源区山珠建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郝嘉宾、郑英勇、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应进一步查明案涉《模板、木材购销合同》的买受人主体;《模板、木材购销合同》及2013年8月31日形成的《承诺书》中加盖有”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徐海帝佳园项目部”印章,该印章加盖的性质及后果;郝嘉宾向上诉人支付款项的性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11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原市晋源区山珠建材经销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 璐审判员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