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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艳与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谢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358号原告:唐艳,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谢剑,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唐艳诉被告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唐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唐艳于2017年10月12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本院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撤诉。审 判 员  汪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