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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城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军,机构代码:9143138166168418XR。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工业聚集区四里河北路研发基地,法定代表人:张圣发,机构代码:1492353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89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