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毅昌与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毅昌,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926号原告:谭毅昌,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肖腾追,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广枝,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系谭毅昌的父亲。被告: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574594。法定代表人:黄泽培,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兴,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子雄,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22460762W。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怀斌,中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晓舸,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毅昌不服被告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谭毅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毅昌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毅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毅昌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