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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敖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升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思静,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敖翔,男,汉族。关于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敖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敖翔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敖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3年10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及违约金76667元(已支付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敖翔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敖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