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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兔琴、包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兔琴,包亚强,崔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李兔琴,女,汉族,1967年3月5日生,甘肃省漳县人,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包亚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甘肃省漳县人,个体户,住漳县。被执行人崔艳,女,汉族,1990年10月20日生,甘肃省灵台县人,律师,住甘肃省灵台县。申请执行人李兔琴与被执行人包亚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漳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包亚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阎建华(已故)、李兔琴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1月27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2240元。执行案件执行费1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由第三人崔艳予以担保。本院依法将崔艳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包亚强,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的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包亚强采取拘留措施时,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不同意对包亚强及执行担保人崔艳实施强制措施。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执行中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查控到位或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甘11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军执行员 温云成执行员 张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