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盖殿峰与郝金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殿峰,郝金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2083号原告:盖殿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高唐县农商银行梁村支行盖洼村信用代办员,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良,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金录,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盖殿峰与被告郝金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盖殿峰以和解解决讼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殿峰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殿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盖殿峰负担。审判员 宋树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