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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盖殿峰与郝金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殿峰,郝金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2083号原告:盖殿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高唐县农商银行梁村支行盖洼村信用代办员,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良,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金录,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盖殿峰与被告郝金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盖殿峰以和解解决讼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殿峰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殿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盖殿峰负担。审判员  宋树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