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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传标与曾庆岩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传标,曾庆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6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传标,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柏林,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庆岩,男,193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王传标因与被上诉人曾庆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传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曾庆岩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抽油烟机工作时排烟筒必然排出烟油,影响王传标的通风,健康和正常生活,一审判决王传标拆除油烟机排出口堵塞的水泥杂物并恢复原状,会继续对王传标进行危害;一审判决要求王传标负担700元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价格评估意见书只是意见,可执行可不执行,不是司法鉴定。曾庆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王传标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曾庆岩油烟机维修费300元;诉讼费用由王传标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王传标将曾庆岩后墙上抽油烟机用棉絮、毛毯等易燃物堵住,造成曾庆岩油烟机电机烧毁,曾庆岩为此产生油烟机维修费300元整。曾庆岩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王传标承担油烟机鉴定费用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庆岩与王传标系邻居关系,王传标将曾庆岩后墙抽油烟机排气管堵住,后曾庆岩油烟机电机烧毁。曾庆岩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油烟机电机损失鉴定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笑天木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曾庆岩所有的三源牌型号为CXW230号油烟机电机损失价值进行评定,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确定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305元(评估书号:皖笑价评字〔2016〕第0226号)。曾庆岩开支鉴定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曾庆岩、王传标系邻居,因抽油烟机排放发生纠纷,曾庆岩、王传标均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曾庆岩、王传标双方对曾庆岩油烟机出口对王传标院子排放,王传标用水泥将油烟机排出口封住的事实,无异议;抽油烟机工作时排烟筒必然排出油烟,漂浮在空气中,产生一定非正常气味,且部分油烟混合灰尘落到地面,产生持续异味,并招致蚊虫等,确实影响王传标家人通风、健康及正常生活。曾庆岩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确定王传标赔偿曾庆岩合理损失的70%。曾庆岩的合理损失为:根据鉴定意见,油烟机电机损失为305元,由王传标赔偿70%,为213.50元(305元×70%);鉴定费1000元,由王传标负担70%,为700元(1000元×70%)。本案王传标用水泥将油烟机排出口封住,侵犯了曾庆岩的合法权益,曾庆岩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予以支持。曾庆岩要求王传标赔礼道歉的诉请,该请求属人格权利益受到侵害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本案属物权保护纠纷,曾庆岩的该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传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庆岩各项损失213.50元。二、被告王传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曾庆岩位于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193-16号住处二楼东墙上油烟机的侵害,拆除油烟机排出口堵塞的水泥及杂物并恢复原状。三、驳回原告曾庆岩其他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曾庆岩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照片一张,证明其油烟机放置在二楼,王传标住在一楼,油烟机排放油烟不会影响王传标的生活。王传标质证意见:该照片显示不出来油烟机的位置,达不到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该照片中并未拍摄到曾庆岩的油烟机,不能仅根据照片便认定其设置的油烟机排放油烟时不会对王传标的生活造成影响,故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王传标用水泥将曾庆岩油烟机排出口封住,侵犯了曾庆岩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曾庆岩因此受到的损失。王传标若认为曾庆岩的油烟机排放油烟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可另案诉讼以主张权利。皖笑价评字〔2016〕第0226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系王传标对曾庆岩所举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曾庆岩为证明其所受损失而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的价格评估,一审判决对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传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传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继华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叶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