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69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靖莉审 判 员 郑 琳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