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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69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靖莉审 判 员  郑 琳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