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强与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张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88号原告:郭强,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剑英,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郭强诉被告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郭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1085.81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18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剑英和原告郭强均为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自2016年7月1日起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6笔共计31085.81元,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被告原告及人人行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现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现提起诉讼。经审查,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张剑英的地址,但根据该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正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法律规定,该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