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执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668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王雪飞、范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王雪飞,范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68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朱春赋。被执行人王雪飞,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29岁,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范元元,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29岁,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王雪飞、范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491.11元,执行费为368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了:“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前归还逾期利息892.76元、本金858.84元、罚息0.50元、复利0.52元。二、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具体以银行清单为准),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查封,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房产暂不解封。四、执行费36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五、若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按原判决执行。六、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本协议履行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再恢复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