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夏某诉吴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吴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932号原告:夏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夏某诉被告吴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治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