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江涛、姚娟与徐堂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涛,姚娟,徐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涛,男,1990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申请执行人:姚娟,女,1990年09月09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发强,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堂忠,男,1981年04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陈江涛、姚娟与徐堂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修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堂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江涛、姚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堂忠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堂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徐堂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徐堂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通过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堂忠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查询徐堂忠的财产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23执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修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家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