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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雪月与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月,张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269号原告:胡雪月,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现住西宁市。被告:张宏伟,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现住西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胡雪月与被告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雪月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张宏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雪月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月撤回对被告张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胡雪月承担。审判员 韩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