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38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捕前住本村。2017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因以前的矛盾纠纷,来到藁城区某村委会,将村委会二楼的53块玻璃和6扇铝合金窗纱砸坏。经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3429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亲属于案发当晚将所毁坏玻璃安装好,后又赔偿全部损失,村委会同意谅解其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邓某1、胡某1、胡某2、支某、张某、邓某2、肖某、胡某3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谅解书、收款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集体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当晚其亲属将所毁坏玻璃安装好,后又赔偿村委会全部损失,并取得村委会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人民陪审员 杨红晓人民陪审员 邓秀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