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鞠军辉与胶州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军辉,胶州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212号原告鞠军辉,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云建,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振霞,女,汉族,1982年7月3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农业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西楼。法定代表人杜润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栋梁,系该单位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鞠军辉与被告胶州市农业局其他纠纷一案,原告鞠军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鞠军辉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军辉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素虹书 记 员 王菲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