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诉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758号原告:陈某,女,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迟某某,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