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高年、黄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年,黄振文,叶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高年,男,汉族,1948年2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黄振文,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叶美英,女,汉族,1960年4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黄高年与被执行人黄振文、叶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振文、叶美英应向申请执行人黄高年共同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8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4805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黄振文、叶美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振文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龙湾镇龙东村的房产(房产权证号:01××91,土地证号:温集用(2000)第2-12942、2-129**号)。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因该房产涉及拆迁,本院已送扣留裁定书至相关拆迁部门,现等拆迁款到位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黄振文、叶美英尚欠申请执行人黄高年借款500000元及利息8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4805元。申请执行人黄高年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等拆迁款到位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13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