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立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831号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万顺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670444970。法定代表人:封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淑真。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立爽,女,汉族,现住衡水市。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衡水静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