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5972姜宏森与程强、程翠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森,程强,程翠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5972号原告:姜宏森,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程强,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程翠銮(系程强母亲),女,汉族,1957年6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原告姜宏森与被告程强、程翠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