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广西百佳华百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彬,广西百佳华百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2107号原告:张文彬,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杰,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佳华百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号鑫利华大厦裙楼***号。法定代表人:庄小雄。原告张文彬与被告广西百佳华百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文彬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彬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彬负担。审判员 苏建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林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