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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乜秀芬与刘海瑞、刘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乜秀芬,刘海瑞,刘红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33-1号原告:乜秀芬(景县龙华镇鸿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女,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经营住所地:景县,注册号:131127600150351。委托代理人:李建忠,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瑞,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告:刘红卫(刘海瑞的妻子),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乜秀芬与被告刘海瑞、刘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乜秀芬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刘红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乜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乜秀芬撤回对刘红卫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马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