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刑初61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7]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杰饮酒后驾驶浙D×××××风神牌小型轿车沿蛟澄线由南向北行驶。19时21分许,被告人陈杰驾车途经嵊州市甘霖镇上高村��方时,前方由张某驾驶的浙D×××××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金昌兴发生碰撞,被告人陈杰在刹车左转避让过程中,碾压金昌兴,并与浙D×××××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昌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陈杰的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当日20时54分,在嵊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陈杰静脉血3支各5毫升。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杰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经嵊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昌兴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浙D×××××风神牌小型轿车定损价值人民币2000元、浙D×××××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定损价值人民币4685元。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杰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杰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杰赔偿金昌兴家属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金某1、金某2、吴某的证言,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绍文司某中心[2017]毒鉴字第617、618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嵊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嵊公司鉴法字[2017]1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辆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嵊公交认字[2017]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警情详情,归案说明,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市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杰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