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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道开、郝丕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开,郝丕龙,赵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开,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郝丕龙,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牡丹区。被执行人:赵素文,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322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后叁日内履行((2016)鲁1702民初43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鲁1702执124-1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郝丕龙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张家庙村最西头,从北往南数第二幢楼房,从东往西数第二单元二楼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郝丕龙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张家庙村最西头,从北往南数第二幢楼房,从东往西数第二单元二楼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