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洪艳与于洪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艳,于洪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71号原告:袁洪艳,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洪达,男,40岁,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原告袁洪艳与被告于洪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