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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洪艳与于洪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艳,于洪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71号原告:袁洪艳,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洪达,男,40岁,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原告袁洪艳与被告于洪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