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3474号原告: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甘沟路兴隆小区商业楼201。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秦某。原告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平凉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马有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江莉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