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超与刘正金、陈虎、云南康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邓成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超,刘正金,陈虎,云南康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何超,男,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会泽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刘正金,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陈虎,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康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超申请执行刘正金、陈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79668.86元,申请执行费1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何超人民币30000元,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执字第1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