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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斯琴格日乐申请执行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格日乐,娜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86号斯琴格日乐申请执行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的禁牧补贴款账户已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64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该冻结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