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开容与许永辉、许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768号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原告周开容与被告许永辉、许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52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十行“误工费11770.56元”补正为“误工费14405.76元”、第二十三行“护理费共计为227971元”补正为“护理费依诉请共计为203745.18元”,第7页第一行“1263696.13元”补正为“1242105.51元”、第三行“918209.86元”补正为“896619.24元”、第五行“914956.9元”补正为“897684.41元”、第八行“944956.9元”补正为“927684.41元”、第二十一行“882873.9元”补正为“865601.41元”。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雨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