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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李海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荣,刘丽霞,吴玉林,王玉兰,李光兵,李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69号之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彩萍,该行利民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海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刘丽霞,女,回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吴玉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李光兵,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李志娥,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荣、刘丽霞、吴玉林、王玉兰、李光兵、李志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