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正国、程瑟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程正国,程瑟琴,刘集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267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28504535U(1-1)。负责人:周夏耘,董事长。被告:程正国,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程瑟琴,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集福,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正国、程瑟琴、刘集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