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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38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润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执行罚金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25执380号之五被执行人董润生,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董润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3)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董润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润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润生在工行山西省晋中寿阳县朝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