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贺香玲与赵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香玲,赵言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54号原告:贺香玲,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赵言军,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原告贺香玲与被告赵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贺香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香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贺香玲负担。审判员 李玉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