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06-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康某某支付孩子自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抚养费12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日10日从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支付自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