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有德与戴何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有德,戴何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7024号原告:戴有德,男,195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戴何花,女,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戴有德与被告戴何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戴有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严小飞书 记 员 顾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