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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有德与戴何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有德,戴何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7024号原告:戴有德,男,195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戴何花,女,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戴有德与被告戴何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戴有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严小飞书 记 员 顾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