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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先武与丁怀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武,丁怀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333号原告:张先武,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丁怀中,男,1987年1月15号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武与被告丁怀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兆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