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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柏翠与被告曹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翠,曹红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713号原告杨柏翠,女,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郴州市。被告曹红滨,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郴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翠与被告曹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柏翠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柏翠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柏翠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婵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