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柏翠与被告曹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翠,曹红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713号原告杨柏翠,女,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郴州市。被告曹红滨,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郴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翠与被告曹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柏翠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柏翠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柏翠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婵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