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桂根、胡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根,胡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157号申请人:张桂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成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根与被告胡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桂根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成群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桂根以其妻子汤妮丽所有的赣D×××××号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成群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张桂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珂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