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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国义与吴明连、胡家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义,吴明连,胡家源,胡家欣,胡淑贤,胡淑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710号原告:熊国义,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蒋坤洪,南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11101170。被告:吴明连,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胡家源,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胡家欣,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胡淑贤,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胡淑帆,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义与被告吴明连、胡家源、胡家欣、胡淑贤、胡淑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国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熊国义负担。审 判 长 牛 强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龚荷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