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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异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静与华商杂志社复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华商杂志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异257号案外人:肖静,女,1975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新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汝林,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商杂志社,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龙雪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与被执行人华商杂志社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静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肖静称,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诉被告华商杂志社、湖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唐博复制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湘01民终7405号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杂志社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案外人作为杂志社职工(杂志社从2015年11月开始拖欠案外人工资68850元、社保15637.05元)对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向杂志社清算组通告),特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中止执行(2016)湘01民终7405号审判决,将已冻结的华商杂志社资金直接给付案外人,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工资、社保优先受偿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本院查明,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诉被告华商杂志社、湖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唐博复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湘0105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华商杂志社、湖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据该裁定于2016年3月14日冻结被告华商杂志社在中国银行长沙市八一路支行账号为58×××42账户中的65461.35元。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湘0105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华商杂志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印刷费3789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华商杂志社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湘01民终7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华商杂志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湘0105执2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华商杂志社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商杂志社收入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于2017年3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华商杂志社在中国银行长沙市八一路支行账号为58×××42账户中的68542.53元。后案外人肖静不服,遂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华商杂志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对该笔冻结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肖静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蔡瑜平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