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袁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袁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20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号中产风尚中心*栋***************号铺面及*栋3—*层***层。法定代表人:鲍学凌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瑞,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被告袁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