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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孝勇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邓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勇,张建平,邓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92号之三申请人:王孝勇,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2年6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邓建敏,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王孝勇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邓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25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建平未按该调解书履行偿还申请人王孝勇借款及利息40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5元的义务,王孝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560元,余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力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