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孝勇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邓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勇,张建平,邓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92号之三申请人:王孝勇,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2年6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邓建敏,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王孝勇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邓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25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建平未按该调解书履行偿还申请人王孝勇借款及利息40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5元的义务,王孝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560元,余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力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