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小琪与张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琪,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琪,女,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丹,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陈小琪与被执行人张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垫付款3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2、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一百多元至一千多元不等,申请执行人要求不予冻结和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且未能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委托公安对被执行人崔明亮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调查情况但不要求悬赏查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