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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凤利申请执行马洪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利,马洪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韩凤利被执行人:马洪盈申请执行人韩凤利与被执行人马洪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元及相应费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后,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09.53平方米,因申请人韩凤利申请执行的标的小,超出标的,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738号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袁宏伟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高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