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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辽0113民初7262号 当 事 人 原 告 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泰,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 告 被告何加勇,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第三人 无 诉 辩 主 张 原 告 诉 称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4332元、本案诉讼合理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某物业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涉诉房产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被告拖欠2009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 被 告 辩 称 第三人述 称 无 查 明 事 实 房 屋 地 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 房 屋 面 积 69.42平方米 收 费 标 准 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 欠 费 时 间 2009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本案涉诉小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经计算,原告主张的2009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金额符合约定,本院支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室内玻璃漏气等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有权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何加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荣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3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加勇承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靳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