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晓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晓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579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晓虎,绰号“虎大帅”,男,生于1998年1月22日,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昌市四合乡吉木德村。因本案于2017年1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晓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兴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晓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1月4日至6日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安晓虎与说各伍来、王拉补(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鑫海花园小区旁的“七十七号副食店”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其店内收银桌抽屉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二)、2017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安晓虎与说各伍来、王拉补、日呷(另案处理)窜至本市胜利北路州民中对面四宁巷远成快运门口时,见路边停放有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电动车,王拉补指使说各伍来、日呷将被害人杨某的电动车盗走后,由说各伍来、日呷将该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人民币3387元。(三)、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安晓虎与说各伍来、王拉补、日呷、小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三岔口柳树林附近的金鑫网吧,王拉补叫说各伍来到网吧实施盗窃,安晓虎、王拉补、日呷、小文在外放风,说各伍来进入网吧将被害人潘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电信智能手机盗走,因手机价格太低未出售,所盗手机由小文使用。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据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和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晓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晓虎对指控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4日至6日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安晓虎与说各伍来、王拉补(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鑫海花园小区旁的“七十七号副食店”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其店内收银桌抽屉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二)、2017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安晓虎与说各伍来、王拉补、日呷(另案处理)窜至本市胜利北路州民中对面四宁巷远成快运门口附近伺机盗窃,见路边停放有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电动车,王拉补叫说各伍来、日呷上前盗车,安晓虎、王拉补在旁边望风接应,四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电动车盗走后,由说各伍来、日呷将该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人民币3387元。(三)、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安晓虎与说各伍来、王拉补、日呷、小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三岔口柳树林附近的金鑫网吧行窃,王拉补叫说各伍来进网吧盗窃,安晓虎、王拉补、日呷、小文在外放风,说各伍来进入网吧将被害人潘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电信智能手机盗走,因被盗手机无品牌和型号,未能作出价格鉴定。综上,被告人安晓虎参与盗窃3次,盗窃金额398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西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9日,接到被害人杨某关于其电动车被盗的报案。2017年1月11日,接到陈加珍关于其小超市收银抽屉内的现金被盗的报案。2017年1月12日,接到被害人潘某关于其手机被盗的报案。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8日23时许,我停在西昌市胜利北路州民中对面四宁巷远成快运门口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电动车被盗,从监控上看,是被一个年轻男子偷走的。3、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4日至6日的一天,我店内收银桌抽屉内的600余元现金被盗。4、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8日晚,我放在西昌市三岔口柳树林金鑫网吧吧台上的一部电信智能手机被盗。5、西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了抓获被告人安晓虎的经过情况。6、同案人说各伍来指认盗窃现场笔录、照片,证实了本案被盗现场,被告人说各伍来辨认后确认。7、被告人安晓虎指认盗窃现场笔录、照片,证实了本案被盗现场,被告人安晓虎辨认后确认。8、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本案被盗物品的价格。9、同案人说各伍来供述,其供述供认了被告人安晓虎参与指控的三次盗窃事实。10、被告人安晓虎出生于1998年1月22日的户籍证明。11、被告人安晓虎供述,其供述供认了指控的事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晓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安晓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有据,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安晓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晓虎的犯罪所得,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晓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安晓虎向被害人陈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33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志 宏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岑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