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行审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舞钢市国有石漫滩林场灯台架景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舞钢市国有石漫滩林场灯台架景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1行审202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舞钢市垭口文化路**号院。法定代表人崔振才,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松,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卫,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被申请人舞钢市国有石漫滩林场灯台架景区。地址:舞钢市。负责人刘桂兰,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舞钢市。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2日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第二项罚款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在非法占用41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准予执行,由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新光审判员 杨小霞审判员 张冬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美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