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1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詹晓彬与广州福又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晓彬,广州福又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1344号申请执行人:詹晓彬,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詹烈辉,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广州福又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科华街251号之22-24栋自编3017房,组织机构代码681331592。法定代表人:卢伟兵。申请执行人詹晓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福又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34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500元、二倍工资差额6586.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12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在本案立案执行前迁离原经营场所,现下落不明。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1344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