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戴名明与被告戴立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名明,戴立贤,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村民小组,李连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282号原告:戴名明,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立贤,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第三人: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负责人:葛红玉,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李连荣,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戴名明与被告戴立贤、第三人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村民小组、第三人李连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戴名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名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精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