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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戴名明与被告戴立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名明,戴立贤,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村民小组,李连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282号原告:戴名明,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立贤,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溧水区。第三人: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负责人:葛红玉,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李连荣,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戴名明与被告戴立贤、第三人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社区戴家村村民小组、第三人李连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戴名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名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精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玉琴 来自: